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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詐領助理費案 1/31發監執行
日  期: 2020-01-31 至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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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鄧宜/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偵辦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一月廿一日駁回上訴而確定,其中李黃錦燕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部分,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卅一日上午傳喚李黃錦燕到案後,立即發監執行。

新竹地檢署表示,李黃議員係於89年至99年間,利用其擔任新竹市議員聘請公 費助理之職務上機會,以人頭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費後,供己私用,李黃在此過程中共詐得942萬6千餘元,經檢察官於99年6月間將李黃議員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3次審理,最後於108年8月1日將李黃○○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並將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109年1月21日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隨即由最高檢察署層轉通知本署並要求啟動防逃機制。

新竹地檢署於108年1月21日接獲通知後, 隨即依法分案辦理本案之執行作業,由執行檢察官開立傳票通知李黃錦燕於109年1月31日上午10時許到案,並立即 啟動防逃機制,要求其於春節年假期間按日至地檢署法警室報到,確保本案之執行,李黃議員配合按時報到,卅一日地檢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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