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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看購屋契約要先付訂金?竹縣消保官限期業者改善 違者重罰
活動地點 新竹縣
日  期 2020-08-27 至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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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林沐/新竹報導

新竹地區房市熱絡,預售屋推案迅速增加,購屋紛爭亦陸續衍生。除誇大不實的廣告外,就屬代銷公司或建設公司違規收取訂金才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一事最為嚴重,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會同主管機關研議,將請業者限期改善,違者加倍罰款。

靳邦忠表示,最近有多起預售屋建案的購屋者向他投訴,指控某知名建築事業集團所屬建設公司位於竹北市自強南路與光明六路口之代銷建案,銷售人員以「今天不簽,下週業主又要調漲」、「先簽先佔位 」慫恿現場看屋者須當下『先佔位』訂購,才能保住原有價位,並立刻由未具有合格證照之現場代銷人員,以訂購單方式鼓舞消費者先付新台幣10萬至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甚至還要求看屋者須先付訂購金,表示已有購買誠意,才同意給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

靳邦忠指出,消費者若不願意購買時,即予没收預付訂金,如消費者欲個別磋商修改契約內容時,因契約書內已註明本契約(須經建設公司同意, 訂單方可成立),逕自片面以消費者「難搞」、「意見太多」為由拒絕簽訂後續契約,嚴重損害消費者權利。

消保官靳邦忠會同主管機關深入訪查後發現, 本案係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該公司收受之訂金單據均以建案名稱作為收款章,以取代公司大小章或會計章, 另為掩飾其先收訂金之事實並規避責任,則於主契約中載明 (賣方銷售人員並無以先付訂金,始得將契約帶回審閱等情事);至於消費者購屋保留尾款部分則是統一保留2萬元,而非總價的百分之五, 消費者全無磋商空間,且公證費由消費者全數負擔等違規事實。

新竹縣政府8月20日及26日通知代銷公司負責主管到府陳述意見,除了否認有没收定金情事外,均已承認上情,並允諾立即改進。尤其針對無條件給付契約審閱期,保留尾款比例 ,税規費分配標準等均願意遵守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 如再有違失願接受縣府以收受訂金金額3倍罰款之重罰。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處長魏嘉憲表示, 審閱的目的就在於避免消費者被現場銷售話術和氣氛沖昏頭, 忘記考量自身財務情況,甚至沒注意到契約中被建商加註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輕率簽約做決定。因此,內政部依消保法第十條第一項公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企業經營者必須給消費者五天以上的審閱期, 同法第17條亦規定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單情形。 違反規定事項者依56-1 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縣府會利用週未假日熱銷時段加強查核。

消保官靳邦忠並提醒業者,此一事件只是針對消費者個案處理,如果公司有持續反覆從事同一違規行為,影響正常交易市場者, 將移送公平會裁處。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前述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可能被罰5萬至2500萬元, 如不改善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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