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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03-20 至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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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振倫指出,竹市20名警察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張林沐/新竹報導
針對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市警察局取締交通違規圖利案件,新竹地檢署廿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竹市警局宋姓祕書等廿名警員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表示,此案係由葉子誠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新竹市警察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起訴書中指出,被告宋姓祕書曾任職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副隊長、刑事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分局偵查隊隊長等刑事偵查單位主管,本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忠心努力,竟為圖投資建案分潤之個人私利,主動討好在地知名建商,協助建商「抽白單」而圖利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使其等誤以徇私或可自外於國家法治,混淆正當社交往來與請託關說之分際,不僅無形中擴大交通潛在危害,亦有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入、不公之質疑,更連帶影響派出所所長、巡佐及偵查佐等資深警官及基層警員均共涉罪責,嚴重敗壞官箴,並使警譽受損,所為殊值非難,應請從重量刑,以正官箴,並儆效尤。
至於被告李姓等四名警官從警服務多年,不思傳遞敬業公平執法精神,反「積非成是」而將關說請託不當觀念傳遞予新進警察同仁,致不良風氣蔓延警界,使國家機器公平執法運作產生鏽蝕效應。惟請念及其等均囿於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而為本件犯行,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並供出犯罪事實,已瞭解自己行為的謬差,使不良風氣得以獲得改變契機,及渠等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情節、手段,請量處李姓被告四人適當之刑。
而被告鄧姓等十五名基層員警,明知警察肩負人民之信任,本當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對於人民權益之維護,自應平等對待,依法處理交通違規事件,竟未能捍守執法公平、正當性及公務純潔性,配合將逕行舉發單抽出而不送製開罰單,使交通違規民眾得以逃避受罰,確實使執法公平性遭到破壞,並辜負人民對於國家機關公平執法之期待,實有不該。
然請審酌其等擔任基層員警,係受警界學長請託,礙於同仁情誼或囿於警界「抽白單」陋習文化,以及新竹市警察局就違規停車逕行舉發單管理及稽核機制之缺漏,因前開錯誤不當之觀念及制度而誤罹刑章,當可認經此偵查程序,已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鄧姓等15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從警多年亦均無重大不良表現,有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可稽;若其等後續於審理中能自白認罪,對其等犯行均如實說明並深知悔悟,則建請法院就被告鄧姓等15人部分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