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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年輕夫妻赴戶所鬧離婚 戶政人員勸雙方想清楚成功挽救一樁婚姻
記者鄧宜/新竹報導  2019-06-12
 
 
 
   日前一對年輕夫妻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櫃檯人員發現,不僅太太小美全程不說話默默掉淚,先生小聖(皆為化名)更詢問離婚多久可以再結婚,兩人也遲遲不肯簽下眼前的登記書,櫃檯同仁見狀便委婉勸說當事人「人生大事,要再想清楚」,勸說深聊後,該對夫妻打消離婚念頭,年輕夫妻感謝承辦人員高EQ與同理心的服務,成功挽救原先瀕臨破碎的婚姻。
   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小聖與小美這對年輕夫妻臨櫃時表情凝重,且辦理離婚協議書,小聖詢問承辦人員離完婚後多久可以再結婚,小美則是一直默默掉淚,當櫃檯同仁遞離婚申請書請雙方確認資料無誤,簽名後即可生效離婚,但雙方卻僵持許久,遲遲未有提筆動作。
    櫃檯同仁見狀便再次確認雙方意願,小美表示,其實他們夫妻沒有真正想要離婚,兩人孩子還年幼,是因先生被裁員,加上兩人與家中長輩起爭執,吵架後一時衝動跑來辦離婚。
    櫃檯同仁便與兩人深談,「人生大事,一定要好好想清楚」,婚姻是一輩子的事,離婚後,仍然後有小孩撫養等後續狀況要處理,即使日後兩人復合再結婚,但仍會在兩人關係中留下疤痕,勸說後,夫妻不僅消了氣,也打消離婚的念頭。
 小美說,原以為公家機關做事一板一眼,戶所人員僅是照程序辦理業務,沒想到服務非常有同理心,不僅沒有催促僵持的兩人儘快完成程序,更設身處地像朋友般為他們著想,讓兩人能擺脫爭吵靜下心來好好再思考,沒有為人生大事草率做下決定。
 民政處表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並非離婚協議書簽名完成就離婚完成,還必須經過「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效力才會完全生效,使雙方當事人在赴機關登記的過程中,能有進一步冷靜思考的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