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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特聘教授周卓煇問ChatGPT AI答覆:高虹安若再度當選,不會「宣誓即被拔官」
![]() 記者鄧宜、林進賢/新竹報導 最近高虹安頻頻出席各項公開活動,被民眾視為重磅參選明年新竹市市長選舉的風向球。而近期網路流傳「高虹安若參與2026年新竹市長連任選舉,即使當選,也會在宣誓就職當下遭內政部撤職」的說法,引起社會熱議。 一向實事求是的清華大學特聘教授周卓煇說,高虹安若再度當選,是否能宣誓就職,就端賴法律怎麼說。而他跟一般大眾一樣,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是,他和大家一樣,都不喜歡似是而非的言論。 周卓煇說,為了給台灣一個寧靜的生活空間,並教導大眾利用AI工具面對“網路消息”,於是他問了ChatGPT,以確認這一則網路新聞的正確性有多少。 結果顯示,從現行法規與行政函釋來看,這樣的說法明顯違反《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明文規定;這則網路新聞,錯誤理解法律程序,屬於誤導性的解讀。 首先,《地方制度法》第78條,明確保障依法當選者之就職權。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若「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停止其職務。 然而,同條第3項同時明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被停職的地方首長,只要依法再度參選、當選並宣誓就職,就不再受原停職處分拘束,主管機關不得再以相同理由重複停職或撤職。 再依據法理基礎:再當選乃屬於「新的民意授權」。 第78條第3項的設計精神,在於保障「民意的再確認」與「地方行政穩定」。 若選民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仍選擇支持該名候選人重新當選,就表示人民再次授權,應尊重其新的任期。 內政部於91年12月2日以「台內民字第0910007924號」函釋明確指出:「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 換言之,若高虹安在2026年依法登記參選、再度當選並完成宣誓就職,《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的停職規定將不再適用於她的新任期。 此外,該則新聞案例引用錯誤,傅崐萁、吳俊立情況,與此不同。 部分評論,援引傅崐萁與吳俊立案例作為類比,但實際上,兩者與高虹安情況並不相同。 傅崐萁2018案:其刑事判決已確定,並褫奪公權,依法喪失任職資格,自不得再任縣長。 吳俊立2001案:屬於第一次被停職,並未發生「再當選就職」的情形。 兩案皆非「再度當選後仍遭撤職」的案例,引用作為高虹安的前例並不恰當。 綜上所述,高虹安目前僅屬一審判決,案件尚在上訴中,依法仍具備被選舉權。 若她於2026年依法參選、順利當選,並完成宣誓就職,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明文規定,不得再以先前停職的理由撤職。 「宣誓即被拔官」的說法,不僅缺乏法律依據,反而違背了法條明確的保障精神。 真正會導致解職的情況,僅限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並附有褫奪公權等喪職事由之時。 法律的設計,正是為了在政治與司法之間,保留民意再授權的空間。 因此,面對此議題,輿論應以法律為準、事實為據,而非流言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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