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 合 新 聞
預售屋交屋後出售 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記者鄧宜/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新竹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5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5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公司,A公司後於111年2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雖A公司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5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日為111年2月1日,屬在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新竹分局說,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A公司111年2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4年9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6年9個月;超過5年)而適用20%稅率。 新竹分局呼籲,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