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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出售房地 房地合一稅2.0申報課稅方式與以往大不同喔~

記者鄧宜/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已自110年7月1日起,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而依去年4/28修正之所得稅法,依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新竹分局表示,鑑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因此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新竹分局說,也就是由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新竹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