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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查證轉傳臉書不實貼文 遭竹縣警方移送法辦
記者林進賢/新竹報導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日前接獲民眾反映在臉書社團有人散布關於新冠肺炎之假訊息,循線查獲陳男未經查證分享1則有相片之貼文,指稱有被匡列居家隔離對象,還在自家門口聊天,經警方查證相片內之人並非被匡列居家隔離對象,是1則假訊息,將陳姓嫌疑人移送法辦。 新埔警分局表示,5月29日新埔分局偵查隊接獲有民眾在臉書FB「關西人」社團,分享1則附有照片貼文「已被衛生局匡列為居家隔離名單,為什麼還在自家門口和同事談天說地呢?」,指稱貼文內之人為匡列之居家隔離對象,經警方查證文中之當事人並非衛生局匡列之居家隔離對象,顯有散布假訊息造成社會民眾恐慌之嫌,循線查獲陳姓嫌疑人到案。 陳嫌向警方表示,未經查證即轉傳分享有關匡列居家隔離之假訊息,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及「妨害名譽」罪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 新埔分局長楊宗昆呼籲: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的疫情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以免觸法。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